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均應繳房屋稅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即時報導】


財政部表示,建商為吸引客戶購買預售屋,在尚未動工的工地上興建定著在土地的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,均應向當地稅捐單位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。

依規定,新建、增建或改建房屋,在當期建造完成者,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房屋稅,但未滿一個月者不計;房屋遇有焚燬、坍塌、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,應向稅捐單位申報停止課稅。

財政部提醒納稅人,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向稅捐處申報,以免發生漏稅受罰或多繳稅的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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